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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度变迁与清代中国外贸行商的兴替 -- 兼论广州十三行的历史命运

作者/责任者:张晓辉著,胡巧利主编

索取号:K296.51-5/1/2010

文献资料来源:摘自《羊城今古》2010年合订本

越缩越紧”。康乾盛世时,外贸体制尚未完善,官府对商业的统治和限制还不是太严苛,经商环境相对比较宽松。自1757年起,清廷实行“一口通商”制度,赋予广州十三行行商对外贸易的特权。规定凡茶叶、生丝、土布、绸缎等大宗出口商品,只能由行商承办,唯有瓷器和其他杂货,才允许散商经营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),两广总督整顿对外贸易,经朝延批准颁布《防范外夷规条》,明确行商在中外贸易中拥有唯一的经营权。次年,由行商领袖潘启等发起呈请,公行正式奉准成立,清政府意识到通过控制公行既可在与西洋贸易中获取巨大利益,又能强化控制商贾手中的商业资本,使商人终生服务于王朝的政治和经济。为此,为了充实已建立的保商制度,乘机将公行制度化,完善了封建王朝对外贸易的管理体系。而英国东印度公司被迫承认失败,“胜利的果实则落入广州官吏和商人们的手中。”
    (二)“广州制度”下的官与商
    清统治者建立行商制度的主要目的,一是满足政府征税的需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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